因代孕服务引起的合同纠纷法院裁判思路
案情简介:张某为单身未婚女性,有做试管婴儿和代孕的意愿。据此,张某与美X公司签订《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》,约定美X公司为其在泰国试管、代孕提供医疗中介、食宿、翻译等服务。合同签订后,张某先后向美X公司支付款项合计384193元。后代孕失败,张某诉请美X公司返还前述费用。
案号:(2020)粤01民终160404号
裁判思路 :
1、关于合同效力
该案件中,美X公司主张其只是提供医疗中介服务,类同居间服务,未直接提供试管婴儿和代孕服务,未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,故《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》应属有效合同。
法院认为:代孕行为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我国对此明令禁止,任何机构不能从提供代孕服务中获得商业利益。本案中,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及各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来看,美X公司为张某在泰国寻找捐精志愿者并代为支付捐精志愿者费用、代为支付代孕母体费用,提供行程安排、生活餐饮、翻译、医疗机构预约、医疗陪同等服务,前述合同行为非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,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还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。美X公司是以中介身份从代孕相关服务中谋取商业利益,美X公司上述行为与上述禁止性规定相悖,因此案涉《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》应为无效。
2、关于费用返还
案涉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六条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对因案涉合同取得的财产,美X公司应当向张某返还。本案中,美X公司提供代孕中介服务,而代孕服务系我国所禁止的行为,因此美X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存在过错,张某明知代孕违背我国公序良俗,仍与美X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并接受相关服务,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。美X公司为张某提供部分相关代孕居间服务的过程中,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。关于美X公司为履行合同已支出的成本费用,该公司负有证明责任,在原审法院多次要求下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成本费用,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后果。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,酌定美X公司在扣除为张某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费用后,应向张某返还实际收取款项的4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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